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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诉陈新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当时,被告保证年底还清。在原告多次追要下,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董某某借现金50000元,当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没有还。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借原告董某某50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请求被告支付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某偿还原告董某某借款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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