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以双方已自愿协商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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