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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以双方已自愿协商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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