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杨**与被告贾**、胡**、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二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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