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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诉被告杜**、胡**、杜**、苏**、鄢陵**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诉被告杜**、胡**、杜**、苏**、鄢陵**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日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胡**、杜**、苏**、鄢陵**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鄢陵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杜**、胡**、杜**、苏**、鄢陵**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63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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