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驻马**术监督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就被申请人河南柏林建国国际**公司于2015年9月5日,作出驻开质监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9月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人现以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本院进行强制执行审查,本院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驻马**术监督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就被申请人河南柏林建国国际**公司”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以及申请执行审查的文书时间虽然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响该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且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无行使复议或诉讼权利。申请人拒绝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质**监督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就被申请人河南柏林建国国际**公司所作出的驻开质监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