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福**有限公司、福建亨**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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