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与牛**、安徽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与被告牛**、安徽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牛**、安徽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对被告牛**、安徽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理费100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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