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与被告牛**、安徽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牛**、安徽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对被告牛**、安徽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理费100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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