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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海**限公司、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正与二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河南海**限公司、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300元,减半收取49150元,由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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