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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要求申请宣告王**、廖**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廖**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父母王**、廖**于2003年7月外出后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廖**死亡。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王**,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毕店镇王李棚村东半坡19号,系申请人王*父亲;被申请人廖**,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申请人王**,系申请人王*母亲。2003年7月,被申请人王**、廖**离家外出后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1月6日发出寻找二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二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廖**下落不明已满十二年,申请人王*申请宣告被申请王**、廖**死亡,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也依法定程序发出寻找二被申请人的公告,公告期间现已届满,二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其死亡的事实依法可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被申请人王**、廖**死亡。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申请人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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