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给被告一次改过机会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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