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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给被告一次改过机会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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