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凌**与金海办**三服务点、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凌迎春诉被告金**郭庄村卫生室第三服务点、王**医疗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金**郭庄村卫生室第三服务点已于2015年3月30日经周口市川**育委员会予以注销,以本案二被告作为诉讼主体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凌迎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依法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