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刘*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所有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所有的房屋一套。
二、查封申请人刘**所有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