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马*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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