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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6元,减半收取1713元,由上诉人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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