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6元,减半收取1713元,由上诉人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