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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与郑州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裴*玉诉被告郑州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玉、被告郑州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清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裴**诉称: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到被告公司上班,负责公司的网络推广及网站维护工作。薪资面试第一次是与谢**面谈的,当时说的是底薪2500元加提成等,每月工资不低于4000元。过几天老板薛**回来也面谈一次,当时同意承诺底薪2500元加提成等,每月工资不低于4000元,实习期为一个月,并于3月30日办理入职手续,当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第一个月发工资只发了2500元,第二次发工资依然只是发个底薪。谢经理当时找我面谈,说是要制定一个章程,以一个怎样的方式为我发提成,说是到下一个月发工资时一起发给我,结果到第三个月发工资时还是只发了个2500元,当时薛**找我谈,让我想一个发提成的方式,我说“这个不应该我想,这事老板的事,我等结果就可以了”。但是直到最后也没有结果。第四次法工资时,我还是发了个底薪,我不再相信他的说辞了,我要求发放之前未发的工资,结果薛**就只给出了一个以后发工资的方式,不再提之前没有发的三个月的了,我不同意,多次交涉无任何结果,就把我辞退了。我提出办理辞退手续,结果不予办理,当时我就打110报案。警察到现场能证明我是2015年8月6日辞退的。我于2015年8月7日到劳动部门,他们让我到法院起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日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4500元,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0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2000元,共计16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郑州市**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双方是雇佣关系,被告没有完成约定的业绩,所以不存在提成及双倍工资,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原告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郑州市**仲裁委员会直接向原告送达二七劳仲不受字(2015)第26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理由如下:无法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材料。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诉至我院。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经济补偿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在庭审中无法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材料,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取得有效证据材料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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