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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路局与巩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路局诉被告巩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路局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路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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