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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马**、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与被上诉人马**、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崔**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立案受理后,发现崔**与马**、杨**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25元、保全费5000元,退回崔**。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崔**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马**虽然涉及非法集资犯罪,但对本案来说,马**与崔**之间应当属于简单的民间借贷,崔**与马**是很要好的朋友关系。从借款用途看,马**和杨**借款的原因是购买房屋和短期生意周转,因此本案与其他非法集资案件相区别,法院应当对本案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2015年8月21日封丘县公安局作出封公(经)立字(2015)1128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北京乾**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马**是北京乾**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封丘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5年8月21日对马**签发拘留证,确定其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拘在逃。本案与其他在原审法院起诉要求马**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7起,涉案金额达257.77万元,且在原审中经马**本人确认该7起案件属于同一性质。该类案件涉案人数较多,金额较大,马**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嫌疑。原审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驳回崔**等人的起诉并无不妥。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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