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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王**民间借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葛**原审诉请:判令王**偿还借款3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完毕。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葛**于2016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葛**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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