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鲁冠军因河南濮**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华法行初字第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2015年10月19日,鲁冠军诉讼代理人鲁**向本院提交撤回对河南濮**理委员会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鲁冠军自愿申请撤回对河南濮**理委员会的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鲁冠军撤回对河南濮**理委员会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