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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谷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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