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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被上诉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某某诉被上诉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上诉人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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