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等组织卖淫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郑州**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中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陈**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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