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吴**与焦作**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吴**与被上诉人焦作**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吴**、吴**于2015年3月31日向焦作**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解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吴**、吴**不服,于2015年10月30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与上诉人吴**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宁**、刘兴国,被上诉人焦作**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邢**、孔伟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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