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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