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超诉被告禹**有限公司、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与被告禹**有限公司、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起诉状;原告李**以其与被告禹**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系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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