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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