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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张**、崔**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张**、张**、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张**、张**的原审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王*、崔**支付利润款270000元,诉讼费由王*、崔**负担。**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2015)叶*初字172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二审上诉,被上诉人张**、张**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王*同意被上诉人张**、张**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二审上诉,被上诉人张**、张**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原审起诉,均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15)叶*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张**撤回原审起诉。

三、准许王*撤回二审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张**、张**负担(退还给张**、张**26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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