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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正阳县正中司法鉴定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新中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正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正中司法鉴定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而本案中,驻马店正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高新中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况说明》与高新中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更不具备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且该情况说明只是证据的一种,该证据是否采信、是否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均取决于审理法院,原被告之间不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高新中要求正中司法鉴定所赔偿其各项损失18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而本案因高新中以无力缴纳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原审法院经过审批后同意高新中免交诉讼费,因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不存在退还高新中的诉讼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高新中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高新中不服原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且上述违法事实已经驻马店市司法鉴定人协会认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故一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正中司法鉴定所答辩称,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中,上诉人高**提交了(2015)正民重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其构成伤残。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高新中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况说明》,对上诉人高新中的伤残因果关系进行了说明,故上诉人与该“情况说明”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属本案适格原告,对其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至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需通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综上,原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正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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