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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郭*、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郭*、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以欲与对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郭*、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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