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郭*、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以欲与对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郭*、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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