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顺**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顺**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州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顺**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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