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于2015年10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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