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何*诉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侵占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443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自诉人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原审自诉人,听取代理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诉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侵占罪缺乏罪证,且上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人何*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