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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何*诉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侵占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443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自诉人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原审自诉人,听取代理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诉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侵占罪缺乏罪证,且上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人何*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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