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人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冯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冯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