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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1,涉案车辆认定的事实不清;2、涉案车辆离开山西矿区以后的租金不能由申请人承担;3、涉案车辆的拖车费、维修费、维修期间的租金等应由本案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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