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石油工程项目部经理部、被告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