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省**具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石油工程项目部经理部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石油工程项目部经理部、被告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