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证处(2014)焦众证执字第45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1月27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相当于被执行人焦作市药材采购供应站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鲁建有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李**与鲁建有、河南贝**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正阳县正中司法鉴定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杨*甲诉被告杨*乙、杨*丙、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与郭*、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五**限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程**诉被告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阳鸿**有限公司与中建七**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吕*、吕**与被告范**、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