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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某诉称:2012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被告从不给原告生活费,也没有拿回工资,只是被告父母几个月给一次购物卡,卡内不超过300元,家庭生活支出基本上由原告负担。此外,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一言不合就对原告拳打脚踢,并经常外出上网,夜不归宿,对原告不管不问,漠不关心。即便如此,原告仍对被告及其家人悉心照顾,任劳任怨,尽到了妻子、儿媳应尽的责任,但被告家人仍对原告不信任,什么事都瞒着原告。2014年3月左右,被告家中的门锁全换了,导致原告进不去家门,此后原告一直联系不上被告,被告父母也不让原告见被告。综上,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原告称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王*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并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并导致感情一定程度受损,但该矛盾尚不足以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今后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理解并尊重对方,坦诚地进行情感交流,消除矛盾,求同存异,则夫妻和好、家庭和睦有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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