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刘**、刘**、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原告韩*与被告郑州冰之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与封晓龙、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米**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米长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代琦与李**、被告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洛阳开**有限公司、洛阳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周口**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与被告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洛阳江**有限公司、洛阳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