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刘**、刘**、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刘**、刘**、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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