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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政治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李政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周*终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再审称:李政治冒名贷款侵占5000元的事实确实存在,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李政治予以辞退处理正确,且李政治的行为给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了损失,原审对李政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错误。原审处理不当,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4年10月8日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李政治给予辞退决定所依据的周口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已被河**安厅的鉴定结论推翻,该处分决定已被已经生效的周口**民法院(2007)周*终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予以撤销,故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称李政治冒名贷款侵占5000元的事实确实存在,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李政治予以辞退处理正确的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自处分决定被撤销之日起恢复李政治的原工作岗位,故原审判决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李政治补发工资,退还李政治上缴的退赔款,并支付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并无不当。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再审理由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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