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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孟*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孟*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有暴力倾向。2011年12月,因原告提出分手,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耳膜穿孔。后原告发现怀孕,不得已与被告于2012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26日生下一女孟**。女儿出生后,被告仍然每天下午打牌赌博至深夜,并经常到澳门赌博;且被告多次出轨。原告多次劝阻,毫无效果,无奈之下原告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后撤诉,但被告仍不知悔改,不照顾家庭,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分割原、被告婚内共同财产;3、婚生女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孟*甲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孟*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孟*甲未到庭答辩。

庭审后,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西工区凯旋路询问被告孟*甲关于本案的意见,被告孟*甲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导致夫妻感情一定程度受损。而夫妻之间存在一些问题在所难免,望原、被告双方对拥有夫妻感情的对方加以体谅和关心。被告孟*甲作为丈夫,对夫妻感情出现的问题负有一定责任,望今后能多加关心爱护妻子、照顾家庭,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原告此次起诉,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女儿尚年幼,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理解并尊重对方,努力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足,坦诚地进行情感交流,消除矛盾,求同存异,则夫妻和好、家庭和睦有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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