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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申**与被上诉人崔**、原审被告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申**与被上诉人崔**、原审被告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崔**于2015年6月11日诉至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申**、王**赔偿崔**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65896.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民民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并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申**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申**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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