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段留英诉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留英诉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7日本院由审判员丁**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原告派人将3套“龙帝”牌沙发送至被告指定的收货地点。被告的工作人员收货后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欠条今日收到龙帝沙发3套4800李*2013、11、21”。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未能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4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欠条及手机通话录音内容可以相互印证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货款4800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潘**向原告段**支付货款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若被告潘海燕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