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洪*立与被告李**、廊坊市中**南阳分公司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以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立撤回起诉。
诉讼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洪保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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