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范**、新乡**运输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路**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范**、范**、新乡**运输公司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范**、新乡**运输公司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范**、新乡**运输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范**、范**、新乡**运输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上诉人范**、范**、新乡**运输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