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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有来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及其指定辩护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桑有来与被害人郭*(76岁)系夫妻关系,因被告人桑有来与被害人郭*之间长期存在矛盾,遂产生杀害被害人郭*的想法。

2015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桑有来从其次子*某甲家中的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进入被害人郭*的卧室,持刀挥砍被害人郭*的头面部、四肢及背部,致被害人郭*全身多处受伤。被告人桑有来离开现场后,报警投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桑有来供述,被害人郭*陈述,证人陈**、桑**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住院病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桑有来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桑有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被告人桑有来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桑有来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家庭纠纷而起,是激情杀人,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已满75周岁,系老年人犯罪。故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桑有来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桑有来与被害人郭*(76岁)系夫妻关系,因郭*与其分居产生矛盾,遂起意杀害被害人郭*。

2015年8月14日14时左右,被告人桑有来从其次子*某甲家中的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进入被害人郭*的卧室,持刀挥砍被害人郭*的头面部、四肢及背部十数刀,致被害人郭*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郭*头部伤为重伤二级。经家人制止后被告人桑有来离开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后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桑有来供述,证实其与其妻子郭*于四五年前开始产生矛盾,2014年阴历正月的一天其与郭*发生矛盾后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在最近70天内,其不断向郭*说想一起生活,郭*一直表态说不会和其过了,也不给其做饭。其开始发脾气,心里不舒服,后来二儿子桑*甲知道其和郭*之间闹矛盾的原因,也不理解,向着郭*,其和二儿子关系也疏远了。案发前大概八天前,郭*从郑州回到二儿子家,其也在二儿子家,但还是分居着,五天前其越想越伤心,越伤心越感觉日子不会过,越这样想就越想毁郭*。那两、三天,其把代销店里面削水果的水果刀装在口袋里面,想着瞅准机会就下手捅郭*,一直没有找到下手的机会,也就没有下手。2015年8月14日下午1点半,其上厕所,想着其现在的身体,再过一年半载的,也不知道还能不能动弹的了,再不动手以后就没机会,就下决心报复郭*。其从厕所回来后就没有再躺床上,坐了一小会儿,其就从东厢房出来,厨房没有锁门,其打开厨房门,进到厨房后,在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用右手拿着菜刀,把右手背到背后,推开上房第一道玻璃推拉门进去,接着推开第二道不锈钢门进到上房客厅。其看见郭*住的西屋门开着,屋子里面有个人影从最西边屋子床的西边往床的东边走,想着西屋是郭*住的,不会有别人,其就进到西屋,看见郭*光着上身坐在床东边穿上衣,郭*看见其进屋,郭*说:“你想干啥呢?”,其已经走到郭*的身边,坐在郭*的旁边说:“我也不想咋着,今天死了咱俩也死到一块。”从进屋到坐到床上,其右手一直背在身后,其说着这句话,就把菜刀用右手举起来朝郭*的头部砍去,当时郭*正穿上衣,郭*的头部流血了,郭*就开始喊:“救命!救命!”然后郭*就往床南头走,其用左手拽着郭*的衣服,郭*就躺在床南头了,是侧躺着的,面朝东,郭*这一喊,其二儿媳妇陈**就从上房东屋到西屋,其看二儿媳妇过来了,把手上的菜刀举起来,她一看其把刀举起来了,就赶紧出去了,其一看是这个情况,就拿着菜刀往郭*的身上乱砍,郭*的头上、肩膀上、腿上大概又砍了四五刀,郭*躺在地上后没有再说话,身子也没有动。接着其孙子桑*乙进来了,其就把手上的菜刀递给他,桑*乙就说:“你出去!你出去!这一辈子也不会让你进我家门了”,推着其出去,其出去后就来到其开办的代销店,然后拿出手机,从电话本里面找到城**出所的座机电话,电话号码698××××4111,向派出所民警报警,其等了一会儿,就坐代销店门口石头上等派出所的人来,大概过了两分钟左右,其看见有一辆警车过来,就给警车招招手,招呼派出所的人坐到代销店里面,派出所的人问谁杀人了,其说其杀人了,民警问现场在哪,其给民警指了指二儿子家的位置,后就被公安民警带走了。

2、被害人郭*陈述,证实2015年8月14日中午吃完午饭,其回到二儿子桑*甲家上房西边卧室睡觉,不一会儿桑有来进门后,拉着其双脚就往床下拉,嘴里还说着:“就是不会过了,你的命就在我手里。”说着他就拿起刀朝其头上,身上乱砍,其就大声呼救,想喊其儿媳妇快点过来救其,之后的事其就不知道了。桑有来把其拉到地上以后,举刀便砍,当时其非常害怕,身上、背上、头上、脸上、腿上、左手中指上都有伤。

桑有来砍其的原因是其没有给他做饭,他想让其在他的代销店给他做饭,而其在这之前的一年里做了手术,年龄也大了,力不从心,就没有给他做饭。

3、证人桑*甲证言,证实2015年8月14日下午两三点左右,其儿子桑*乙给其打电话说其父亲桑有来拿菜刀砍其母亲郭*了。其父母的关系前几年还可以,但这两年不行了,父亲比较赖,性格暴躁,母亲性格比较温驯,平时因家庭矛盾父亲经常打母亲,一般都是母亲忍着,直到去年春节左右,父母又因为琐事吵架,其父亲又打了母亲,为了平息矛盾大哥桑**就把母亲接走了,之后父母就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大哥接走母亲后,父亲特别不愿意,一直在家闹,要求母亲回去一起住,给他洗衣服做饭,而母亲离开了父亲的压迫,不愿意回去和他一起住,矛盾就这样产生。2015年8月9号其把母亲从表弟家接到其家住,其父亲正好这个月也轮到和其生活,两位老人一碰面,就于2015年8月14日发生了这件事情。

4、证人陈*乙证言,证实其在新密**民医院急诊科工作。2015年8月14日大概14时5分左右,其接120指示在新密市城关镇湾子河村救治一名外伤病人,其看见一位70多岁的老年妇女躺在血泊中,头部、身体上、手上多处被砍伤,其随后对她做了包扎止血处理,用担架抬上急救车,拉到了县医院治疗。

5、证人张*证言,证实2015年8月14日13时50分左右,其看到桑有来从桑*甲家出来往外走路过其家门口,桑有来看到其说:“脑袋砍了二十刀。”其当时问他:“谁呀?”桑有来说:“老母”。然后他就走了,之后其就不知道发生什么事了。老母一般是指对带小孩的女性的一种不尊重的称呼,其感觉桑有来是称呼郭*的。桑有来当时手里没有拿东西,身上、脸上没有血迹。后其看见从警车上下来三名警察进桑有来的代销店了。

6、证人刘*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桑有来的孙媳妇。2015年8月14日14点的时候,其听到陈**在敲屋门,大声喊其老公桑*乙的名字说:“成立,你快点起来,你爷把你奶砍了。”其老公听到之后赶快穿上衣服出去了,然后其听到爷爷桑有来、陈**、桑*乙他们三个在院子里吵架,具体内容其没有听清楚,随后其穿上衣服出来,看到陈**从院子里进来在打电话,好像是给亲戚打电话,其听到奶奶郭*在喊,其就赶快走到奶奶的卧室,看到郭*在地上躺着,头下面有一大滩血,嘴里不停的在喊:“砍死我了啊,快砍死我了啊!”其当时特别害怕,就给其大伯打电话,并让他赶快来,同一时间桑*乙打了“120”急救电话,后“120”急救车也赶到现场。把奶奶郭*抬上担架拉到了新密**民医院。

7、证人陈*甲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桑有来的二儿媳。2015年8月14日大概下午2点多,其在房间里听见其婆婆郭*房间里有争吵的声音,声音是郭*发出的,好像是喊:“快点吧,救人,救人。”当时听见声音有点低沉。其听见之后就跑到了郭*房间,看见郭*在地上躺着,头朝西脚朝东,身上和地上都是血,当时其公公桑有来正面对着其,手里拿着平时做饭的菜刀,刀上有血,对着其喊:“你别过来,过来连你一块儿砍。”其就赶紧去喊儿子桑*乙,桑*乙跑过去把桑有来手里面的刀夺了,同时把桑有来拉了出来,桑有来就出了家门,去了他自己的小卖部。桑*乙把刀放在厨房屋里的案板上,那把菜刀是其平时做饭用的,做完饭都是放在厨房的案板上。其当时看见郭*头上、脸上、手上、腿上都是血,其他具体部位受的伤没有看清。其公公桑有来大概76岁,平时脾气很倔。

8、证人桑*乙证言,证实2015年8月14日下午14时左右,其和爱人刘*在家中自己卧室休息,突然听到母亲陈*甲在家院子里大喊:“快出来,快出来……”然后其就赶紧穿上衣服和刘*一起跑出卧室,当时陈*甲对其说:“你爷用刀砍你奶了。”其就赶快冲进西厢房北屋其奶奶郭*的卧室内,一进屋看到郭*正在地上躺着,身子下有一滩血,爷爷桑**手里拿着一把菜刀站在郭*旁边,其对桑**大吼道:“把刀给我。”当时桑**不给,其又大吼了他几遍,他才把菜刀递给其。其接过菜刀一看,刀刃上有血,还沾有一缕头发,就一只手拿着刀,另一只手开始推桑**,一直把他推到院子里,陈*甲也往家外面推桑**,让他赶紧离开家。其看桑**出门以后,就进到厨房把菜刀放在了门口电磁炉旁边的台子上。**从厨房出来,桑**又回到家门口要他的帽子,陈*甲就把帽子递给他,又把他推走了。随后其进到郭*卧室,看到郭*躺在地上已经不会动了,就赶紧打了“120”急救电话。桑**与郭*平时关系不好,平时郭*总是躲着桑**,他俩平时也不怎么说话。

9、辨认笔录、照片及视频光盘,证实经被告人桑有来对作案现场及报警地点(其开办的代销店)的辨认情况。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

11、新密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桑有来作案时使用的菜刀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情况。

12、住院证、新密**民医院病历、手术记录、报告单复印件,证实案发后被害人郭*入院治疗的情况。

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新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郭*头部所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14、接处警登记表、到案证明、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桑有来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其开办的代销店内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被公安机关带回的情况。

15、视频光盘及同步录音录像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桑有来讯问的情况。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桑有来、被害人郭*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有来因家庭矛盾持刀向他人头面部等部位挥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桑有来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桑有来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老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桑有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桑有来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实施犯罪时已满75周岁;被告人桑有来在案发前无犯罪前科;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桑有来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桑有来因家庭纠纷而起,是激情杀人,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桑有来与被害人之间系夫妻关系,虽有矛盾但在案发前并无激烈冲突,被告人桑有来仅因被害人郭*未为其做饭、分居为由即持刀以杀人为目的将被害人头面部、四肢、背部等部位砍伤,意图剥夺他人生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桑有来所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桑有来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其开办的代销店内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桑有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桑有来实施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桑有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桑有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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