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河**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以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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