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杨**诉被告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为17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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