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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郑州八方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反诉原告)八方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钱飞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份经被告八**司业务员郑**介绍其公司向国外输出劳务人员且工资优厚。之后原告经被告八**司业务员郑**(电话:1XXXXXXXXX0)推荐给了被**司的另外一名业务员吕**(电话:1XXXXXXXXX0)。原告向被告介绍自己以前是在富士康工作,因为工资不高想再找份工作.被告八**司业务员吕**告知原告,经过被告八**司派出的劳务人员每月收入都在1万元人民币左右,被**司有培训部,不会可以教你,保证在三个月左右出国,并给了原告一张郑州八方4月14号的招工表和被**司资源许可证。招工表中明确了所去的国家,工种,待遇,工程概况,中介费用,工作地点。并且告诉原告工作不累且安全有保障,工作时间和地点严格按照4月14日招工表执行,而且招工表上面项目都是被**司常年招工的老项目,每月都有,常年有效。原告严正声明自己有乙肝小**(主要害怕交纳中介费后不能及时出国务工,被**司如果日后欺骗自己,到时间钱不好要回,一分钱利息都没有,反而投入自己的精力和时间,成了人家变相集资款就麻烦了)。被告八**司业务员吕**告知原告:这点你放心,所有问题被**司都可以摆平,如果到时间真出什么问题,被告八**司可以退回你所交的费用。2014年5月份,被**司业务员吕**(电话:1XXXXXXXXX0)再次邀约原告,原告去做了出国健康证的体检,之后被**司业务员吕**带领原告去被**司培训部交了1000元培训费。2014年6月份,被告八**司业务员吕**告知原告,原告与其洽谈的事宜移交给了被告八**司另外一名业务员郑**(电话:1XXXXXXXXX0),被告八**司业务员郑**让原告去医院做乙肝检查。原告把体检结果交给了被告八**司业务员郑**。被告八**司业务员郑**和被告八**司业务员吕**的说法一致,并再次给了原告一张4月14号的招工表相同内容的一张招工表,告知原告这些项目是公司常年合作国外的项目,招工表常年有效。被告八**司业务员郑**保证原告交纳中介费后被**司严格按照这张表约定执行。之后原告表示认同,并通过了用工方的考试,接受了被告八**司业务员郑**的邀约。2014年6月18日原告按照被告八**司业务员郑**指定的被告八**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个人帐户存入1.2万元人民币。合同生效。2014年7月份,原告接到被告八**司一名自称也姓郑(电话:1XXXXXXXXX0)的业务员打来的电话,告知被告八**司业务员郑**把原告与其洽谈的事宜移交给了她。以后由她负责原告。之后几个月被告八**司以种种理由一再推迟出国的时间,未按约定的时间安排原告出国。2014年11月17日,被告八**司给原告签了份很奇怪的用工合同书,日期是10月20号,签过字后被告八**司以(带出国怕原告丢失,一旦在国外出问题丢失了合同,我们也不好为你提供保障)为理由,原告把合同留在了被告八**司。现在发现这份合同书内容是劳动合同,外表确实(却是)雇佣合同,上网一查才知道完全违背了原告的愿意,是对原告的人格践踏与侮辱。内容是霸王条款且不公平,也与事实情况不符。2014年11月19日,原告到达阿尔及利亚的首都阿尔及尔,但随及(即)又被带到一个坐了7个多小时车的山上,第二天才知道这里是安纳巴省,这里也没有第九建筑公司。在哪(那)里原告多次给被告八**司打电话说自己早上5:30之前就要赶到工地筛沙子,早上没有饭吃,而且公司其他工人都是7点才去上班,都有饭吃,自己一个月比其他人多干那么长时间,一个月才5000多人民币。被告八**司业务员郑某某(电话:1XXXXXXXXX0)告诉原告,被告八**司会给项目反映,让原告好好工作。结果还是没有饭吃,而且多次受到人身伤害,伤害原告的人员还都是从八**司先后签约派出的员工。原告在晚上睡觉时突然遭受用工方人员的人身攻击,原告被伤害后,多次请求用工方带原告去医院就诊,都被拒绝。工地上那几天忽然一点手机信号都没有,一直到3天后在原告的一再请求下,用工方才同意原告自费去看病。在医院指(只)做了头部CT,原告请求拍左胸片子,被用工方拒绝。回工地后,发现手机有信号了,原告给被告八**司打电话,被告八**司问我想怎么处理,想要个什么处理结果,原告表示按正规处理。之后,用工方贴出公告:原告被处罚300元人民币。之后原告再次请求用工方去医院拍片子,被用工方再次拒绝。原告自己去医院拍了片子,医生开出诊断书,医院让原告去找警察,警察当晚到工地指认打我的人,无人证明。当地警察当时的电话号码(电话:0021XXXXXXXXXX4)。之后,用工方欺骗原告,以原告暂住证到期为名,带原告去当地警察局签字,在原告看不董文字的情况下,用工方欺骗,胁迫原告在6张纸上面签字,当天回工地后,用工方又以:不是开除你,是你专业不对口为理由扣除原告所有工资,单方和原告强行解除合同,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八**司,请求处理,被告八**司告知原告她们会反映给项目,当天晚上原告就被两名当地社会上的人开车送到阿尔及尔飞机场,原告坐车赶到阿**大使馆请求帮助,之后,用工方以带原告回去继续工作为名把原告带回工地,当天晚上再次从工地送回飞机场。(以上原告可以提供大量的电话录音)原告回国后,到被告八**司,却告知一分钱也没有。请求申请治疗和人身意外保险被拒绝。原告认为,被告不管原告死活,以牟利为目的,不当得利,违背原告愿意,违背公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原告的和(合)法权益不受伤害。请求:(一)撤销被告的中介服务合同。(二)被告偿还原告缴纳的中介费1.3万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王**举证:第一组(一)原告劳务合同。(二)八方4月14日报表项目一览表。(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四)光盘一份,证明自己无过错,受骗,受到伤害,求助。(五)劳动培训收据一份和银行单一份。(六)八方公司支付账号一份。(七)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表一份。(八)工资单1元(月)份,2元(月)份。(九)关于对王**辞退回国报告。(十)通话记录短信2件,共6+2u003d8张。(十一)被打后照片9张。(十二)医院收据13张。(十三)处罚通知一份。(十四)劳务人员回国通知单。(十五)公司墙上粘纸一份。(十六)QQ短信自己改装照片一份。(十七)员工薪酬结算表。(十八)员工费用明细一份。(十九)飞机票一张。第二组(一)磁共振检查申请书一份。(二)药品明细单一份。(三)明细单一份。

被告八**司辩称及反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第三款规定:如因个人违反与用工方的劳动合同被遣返回国或因原告单方原因自行回国,原告应向被告八**司承担违约金2万元,并赔偿由此给被告八**司造成的其他损失。现因原告违反该约定,为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反诉请求:(一)原告支付反诉人违约金2万元。(二)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被告所举证:第一组(一)原告签字的声明书;(二)原告签字的考培申请书;(三)原告签字的出国明白书。证明:在原告出国劳务前,被告已就原告出国务工的相关费用、培训考试体检、护照等各项手续办理对原告进行告知,原告充分了解后向被告交纳费用共计13000元。第二组(一)服务反馈书一份。证明:被告已向原告实际、完全履行约定义务且原告充分认可。

原告王**就被告的反诉辩称:一、事实:针对被告八**司提出的反诉内容,原告认为可笑之极,对方实属欺诈,原告有好多事实录音、录像和电话通话录音。原告本不想多事,只求平安,但别把原告逼的无路可走。二、反诉费用及所有费用由被告八**司承担,三、原告要追加和修改自己的原告诉讼请求,请法院支持。四、请求法院法律援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王**称,其曾在富士康工作过,因工资不高想再找份工作,与被告八**司业务员接触后,被告八**司的业务员说经过被告八**司派出的劳务人员每月收入都在1万元左右,公司有培训部,不会可以教你。遂原、被告商谈了出国务工事宜。

2014年5月28日,被**公司向原告王**收取1000元培训费,被**公司出国劳务人员考培基地给原告王**出具了一份《收据》,主要内容有:今收到王**人民币1000元。

2014年6月17日,原告王**在被告八**司提供的格式《声明书》、《声明》、《服务反馈书》上签字、捺指印。该格式《声明书》的主要内容有:对于我办理赴国外务工一事,现做出以下声明:本人在办理一切出国手续之前,推荐我出国的被告八**司和外派我出国的外**司及用人单位已明确告知我出国收费标准,其他考试、护照、体检等杂项费用自理。我委托报名所在地的公司协助我办理出国前的一切证件及手续,并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向其交纳2000-3000元的代办服务费。此费用与八**司和外**司以及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并确保不会因此费用与八**司产生任何纠纷,否则赔偿八**司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格式《声明》的主要内容有:我叫王**,于2014年6月17日,我已接受八方公**训中心的培训服务,培训期间八方**中心为我提供了相应的培训课程、培训材料、住宿、伙食、考试等。

该格式《服务反馈书》的主要内容有:原告清楚出国之后如与雇主公司发生纠纷,或因其他违反劳动合同事由被雇主公司遣返,或因雇主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与八**司无关,八**司可从中协调,如协调无果,原告应直接向雇主公司追偿。

(原告王**举证的《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载*)2014年6月18日原告王**应被告要求存入农业银行郑州**行户名为张**的名下账(尾)号8XX0的卡内1.2万元。

期间,原告王**在被告八**司提供的填充式格式文本《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条)原告承诺:自愿申请赴国外务工,并委托被告办理护照、签证、机票等赴国外务工的相关手续、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原告承担。(第二条)原告在被告为其办理好签证后按被告要求按期出国,否则,原告愿意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被告2万元。被告为原告办理好签证视为被告已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第三条)原告承诺在国外务工期间,认真工作不罢工闹事,不示威游行,不从事对工作不力的任何行为,如因个人违反与用工方的劳动合同被遣返回国或因原告单方原因自行回国,原告应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2万元,并赔偿由此给被告八**司造成的其它损失。(第四条)如因由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地:被告住所地。

2014年10月20日,原告王**与江西省第**萍乡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九建)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书》,主要内容有:外派赴项目阿尔及利亚安纳巴1256/2000套项目部,第一条劳动地点与工作内容,原告王**同意按九建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在阿尔及利亚房建项目担任泥工工作。第二条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自离中国国境之日起开始计算。待遇标准从到国外项目当日起计算,有效期至原告履行完本工程项目完工回国之日止,时间暂定为24个月。

2014年11月17日,原告王**在被告八**司提供的格式《出国明白书》上签字、捺指印,该格式《出国明白书》的主要内容有:原告王**现在去阿尔及利亚国家从事建筑工作,每天工作10个小时左右,赴阿尔及利亚工作应交出国费用8000元,考试费、护照费、体检费、个人证件等费用自理,绝不因为任何理由违约回国,如果违约回国,一切后果将由我本人承担。

2015年4月29日原告提起本诉。

审理中,法庭调查原告:原告要求被告退1.3万元,根本原因是什么?原告回答:本人是受害者,反被说是麻烦制造者,本人是泥工,反让本人做沙工。晚上正睡觉,无辜被打,没有安全感,没有早饭吃。回国前,每个月给本人打1500元的生活费,一共给本人4500元,原来说的工资是保底7200元,到现在工资都没付给本人。本人受伤后没有人管本人、给本人医治。本人给邓经理和陈**反映过,出去的时候说的是各方都有保障,实际什么保障都没有,同意本人回国了,被告要承担责任。法庭调查原告:邓经理和陈**是江**建的人,原告为啥把江**建的侵权放到本案诉讼中?原告回答:是的,邓经理和陈**说的让本人找八**司,说八**司负责。法庭调查被告:被告和九建之间是否有协议,需提交法庭?被告回答:回去落实下。法庭调查原告:原告在国外花费医疗费多少?原告回答:折合人民币2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八**司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在被告八**司的居间下,原告王**与江西九建签订了《雇佣合同书》,遂被安排外出阿尔及利亚做劳务,后因受伤和缺乏基本生活保障回国。原告王**想通过被告八**司居间找用人单位做劳务,想有较高的收入,为原告找一个信誉好的用人单位或者没有信誉或者信誉不够好的用人单位,对原告而言其处境是不一样的,即在居间合同中被告八**司除了为原告介绍一家用人单位外还应当有一定其他的责任和相应的义务。但原告王**所签的《声明书》、《声明》、《服务反馈书》、《协议书》、《出国明白书》,均系被告八**司提供的格式性内容材料,存在免除被告八**司的责任、加重原告王**的责任、排除原告王**应当享有的生活保障的情况,对原告显失公平。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从2014年5月28日被告八**司向原告出具1000元的《收据》至2015年4月29日原告提起本诉,时间不超过一年。依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原告请求撤销其与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有据、合法,应予支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被告订立居间合同时原告共向被告交纳款项1.3万元,依照上述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其交纳的费用,有据、合法,应予支持,但考虑被告八**司的居间情况,本院依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返还的金额为1万元,本诉和反诉的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负担。因居间合同被撤销,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居间合同;

二、被告郑州八方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郑州八方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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