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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八方人才**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居间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八方人才**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4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八**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钱飞飞,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4月29日,原审原告王**诉至法院,请求:一、撤销被告的中介服务合同。二、被告偿还原告缴纳的中介费1.3万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称,其曾在富士康工作过,因工资不高想再找份工作,与被告八**司业务员接触后,被告八**司的业务员说经过被告八**司派出的劳务人员每月收入都在1万元左右,公司有培训部,不会可以教你。遂原、被告商谈了出国务工事宜。

2014年5月28日,被**公司向原告王**收取1000元培训费,被**公司出国劳务人员考培基地给原告王**出具了一份《收据》,主要内容有:今收到王**人民币1000元。

2014年6月17日,原告王**在被告八**司提供的格式《声明书》、《声明》、《服务反馈书》上签字、捺指印。该格式《声明书》的主要内容有:对于我办理赴国外务工一事,现做出以下声明:本人在办理一切出国手续之前,推荐我出国的被告八**司和外派我出国的外**司及用人单位已明确告知我出国收费标准,其他考试、护照、体检等杂项费用自理。我委托报名所在地的公司协助我办理出国前的一切证件及手续,并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向其交纳2000-3000元的代办服务费。此费用与八**司和外**司以及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并确保不会因此费用与八**司产生任何纠纷,否则赔偿八**司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格式《声明》的主要内容有:我叫王**,于2014年6月17日,我已接受八方公**训中心的培训服务,培训期间八方**中心为我提供了相应的培训课程、培训材料、住宿、伙食、考试等。

该格式《服务反馈书》的主要内容有:原告清楚出国之后如与雇主公司发生纠纷,或因其他违反劳动合同事由被雇主公司遣返,或因雇主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与八**司无关,八**司可从中协调,如协调无果,原告应直接向雇主公司追偿。

(原告王**举证的《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载*)2014年6月18日原告王**应被告要求存入农业银行郑州**行户名为张**的名下账(尾)号8710的卡内1.2万元。

期间,原告王**在被告八**司提供的填充式格式文本《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条)原告承诺:自愿申请赴国外务工,并委托被告办理护照、签证、机票等赴国外务工的相关手续、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原告承担。(第二条)原告在被告为其办理好签证后按被告要求按期出国,否则,原告愿意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被告2万元。被告为原告办理好签证视为被告已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第三条)原告承诺在国外务工期间,认真工作不罢工闹事,不示威游行,不从事对工作不力的任何行为,如因个人违反与用工方的劳动合同被遣返回国或因原告单方原因自行回国,原告应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2万元,并赔偿由此给被告八**司造成的其它损失。(第四条)如因由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地:被告住所地。

2014年10月20日,原告王**与江西省第**萍乡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九建)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书》,主要内容有:外派赴项目阿尔及利亚安纳巴1256/2000套项目部,第一条劳动地点与工作内容,原告王**同意按九建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在阿尔及利亚房建项目担任泥工工作。第二条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自离中国国境之日起开始计算。待遇标准从到国外项目当日起计算,有效期至原告履行完本工程项目完工回国之日止,时间暂定为24个月。

2014年11月17日,原告王**在被告八**司提供的格式《出国明白书》上签字、捺指印,该格式《出国明白书》的主要内容有:原告王**现在去阿尔及利亚国家从事建筑工作,每天工作10个小时左右,赴阿尔及利亚工作应交出国费用8000元,考试费、护照费、体检费、个人证件等费用自理,绝不因为任何理由违约回国,如果违约回国,一切后果将由我本人承担。

2015年4月29日原告提起本诉。

审理中,法庭调查原告:原告要求被告退1.3万元,根本原因是什么?原告回答:本人是受害者,反被说是麻烦制造者,本人是泥工,反让本人做沙工。晚上正睡觉,无辜被打,没有安全感,没有早饭吃。回国前,每个月给本人打1500元的生活费,一共给本人4500元,原来说的工资是保底7200元,到现在工资都没付给本人。本人受伤后没有人管本人、给本人医治。本人给邓经理和陈**反映过,出去的时候说的是各方都有保障,实际什么保障都没有,同意本人回国了,被告要承担责任。法庭调查原告:邓经理和陈**是江**建的人,原告为啥把江**建的侵权放到本案诉讼中?原告回答:是的,邓经理和陈**说的让本人找八**司,说八**司负责。法庭调查被告:被告和九建之间是否有协议,需提交法庭?被告回答:回去落实下。法庭调查原告:原告在国外花费医疗费多少?原告回答:折合人民币2000元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八**司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在被告八**司的居间下,原告王**与江西九建签订了《雇佣合同书》,遂被安排外出阿尔及利亚做劳务,后因受伤和缺乏基本生活保障回国。原告王**想通过被告八**司居间找用人单位做劳务,想有较高的收入,为原告找一个信誉好的用人单位或者没有信誉或者信誉不够好的用人单位,对原告而言其处境是不一样的,即在居间合同中被告八**司除了为原告介绍一家用人单位外还应当有一定其他的责任和相应的义务。但原告王**所签的《声明书》、《声明》、《服务反馈书》、《协议书》、《出国明白书》,均系被告八**司提供的格式性内容材料,存在免除被告八**司的责任、加重原告王**的责任、排除原告王**应当享有的生活保障的情况,对原告显失公平。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从2014年5月28日被告八**司向原告出具1000元的《收据》至2015年4月29日原告提起本诉,时间不超过一年。依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原告请求撤销其与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有据、合法,应予支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被告订立居间合同时原告共向被告交纳款项1.3万元,依照上述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其交纳的费用,有据、合法,应予支持,但考虑被告八**司的居间情况,原审法院依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返还的金额为1万元,本诉和反诉的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负担。因居间合同被撤销,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居间合同;二、被告郑州八方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郑州八方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八**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其理由:一、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在上诉人的居间下,被上诉人与江**建签订了《雇佣合同书》,遂被安排外出阿尔及利亚务工。可见,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上诉人完全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义务,那么,在居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上诉人已经被安排出国务工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又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显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二、被上诉人一审所主张事实均是其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资待遇、人身受到伤害等问题产生的纠纷。上诉人认为,如果被上诉人主张事实客观存在,因纠纷是其和江**建或侵权人之间产生的劳动纠纷或侵权纠纷,被上诉人应当向江**建或侵权人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忽略该事实,最终导致本案法律关系、法律程序均发生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辩称,原审判决有误,本案案由应是劳务争议纠纷,不是居间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王**二审中提交证据如下:一、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举报投诉通知书》一份,证明八**司同王**签订的合同及王**与江**建签订的合同均是废纸一张,没有用。二、中**行的交易明细清单(在萍乡通过刑警调取),证明江**建给王**发放工资的情况,证明江**建存在欺诈,江**建及八**司存在洗钱。三、王**的护照(复印件),证明1月29日王**应该回国,实际上3月22日王**才回国,期间王**在非洲属于非法逗留。四、萍乡登岸西路44号照片(2015年12月2日所拍),证明该地址不存在江**建公司萍乡分公司;昌*街37号都市华城照片,证明江**建公司萍乡分公司工商注册地昌*街都市华城A栋也没有该公司,警察带王**到处找也未找到。五、财富类银行理财产品关于收益的说明,证明王**的钱被八**司用了之后,其应向王**赔偿四倍利息。

上**方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一、证据一不能证明王**的主张,王**与八**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及王**与江**建之间的劳动关系,本案证据足以证明。一审对该事实认定正确。二、证据二非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八**司不予质证,该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该证据与江**建有关,与八**司无关,与本案无关。三、证据三系复印件,不属于新证据,且与八**司无关。四、证据四非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八**司不予质证,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不能证明王**的主张。五、证据五非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八**司不予质证,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不能证明王**的主张,与本案没有关联。

本院查明

被上诉人王**二审提交证据一至四,与王**与八**司之间的居间合同纠纷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审查认定。王**根据证据五提出的请求属二审新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八**司属有经验的居间人,而王**属缺乏经验的务工人员,居间人八**司在促成王**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应如实向王**报告用人单位能否合法用工、能否保障务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基本生活条件,如用人单位出现不能保障的情形,王**应享有的权利。但按双方居间合同,王**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下,还需“绝不因为任何理由违约回国”,否则王**需承担一切后果,其不能向八**司主张权利还需向八**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综上,双方居间合同不因王**因八**司的居间已出国务工而改变其显失公平的性质,原审法院撤销双方居间合同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考虑到了八**司的居间情况,因此并未判令八**司向王**返还全部居间费用。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八方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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