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闫汝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元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收取188元,退回18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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